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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充分发挥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骨干作用。全面提高我市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实现未成年孤儿的接收、救治、康复、教育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要全部集中在市社会福利院中供养。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在市社会福利院新建一座集供养、教育、医疗、康复于一体的市孤残儿童康复中心,为在院孤残儿童和有需求的城乡分散供养孤儿、残疾儿童提供完善、专业化的服务,为寄养孤残儿童的家庭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市社会福利院和市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健全岗位责任制,合理确定专业人员结构,并通过公开招聘,提高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3.积极推进家庭收养与寄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规范开展孤儿收养工作。儿童(社会)福利院要按照“先国内,后国外”的原则,积极开展送养工作,使孤儿回归家庭。采取集中寄养与分散寄养相结合的形式,深入开展家庭寄养,不断提高在院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比例,并依托社区(村),加强对孤儿家庭养育的服务。逐步拓展市孤残儿童寄养基地规模,充分发挥家庭寄养指导中心的作用。
  4.广泛开展社会助养。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国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助养活动。
  5.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依托市救助管理站,新建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加强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3个月后仍然无法查明身源的,经市民政局相关部门审批后,由市社会福利院安置,市财政部门给予安置后的资金保障。
  6.做好艾滋病致孤儿童的救助。对父母因艾滋病死亡致孤的儿童,由监护人报、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诊已经感染艾滋病毒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列出专项救助治疗费用,在卫生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治疗机构进行治疗。
  7.妥善安排成年孤儿生活。孤儿成年后,凡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属于政府供养对象,要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原则,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农村孤儿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优先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凡不具备劳动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可按“三无”、“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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