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采取消费者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征集消费者参加人的,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定价听证会举行30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消费者参加人的名额、征集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八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定价听证会举行20日前,从自愿报名且符合条件的消费者中随机选取产生参加定价听证会的消费者,并及时通知消费者本人。
随机选取的过程应当经公证部门公证,可以邀请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自愿报名的消费者代表见证。
第九条 采取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推荐方式征集消费者参加人的,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定价听证会举行30日前与有关组织就委托事项达成一致,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应于定价听证会召开前20日确定消费者参加人名单,并告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定价听证会举行15日前,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消费者参加人的必要信息。
第十二条 消费者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定价听证会,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二)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三)审阅涉及本人的定价听证会笔录并签字确认;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定价听证会纪律。
第十三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消费者参加人征集方式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按规定确定消费者参加人,并及时告知;
(三)负责按规定送达有关听证材料;
(四)负责如实记录消费者参加人听证意见,并制作听证报告。
第十四条 定价听证会旁听人员的征集、新闻媒体代表的确定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