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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定价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征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定价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征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价综[2009]181号 2009年9月4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我局制定了《青岛市物价局定价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征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青岛市物价局定价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征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参加人中消费者的征集工作,增强听证会参加人的广泛性、客观性,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简称定价听证会)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定价听证会参加人中消费者(简称消费者参加人)的征集。
  第三条 消费者参加人的征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消费者参加人人数不得少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五条 消费者参加人采取消费者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征集,也可以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征集。
  消费者参加人的具体征集方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消费者参加人应承诺允许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
  第六条 消费者参加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一定的分析研究问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三)热心参与价格管理工作;
  (四)能够如期参加定价听证会。
  特殊情况下,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增设消费者参加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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