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环节的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建立危险货物装卸登记制度,认真填写运输车辆的相关证件情况。通过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把好危险货物装卸关,严格做到“无证不装不卸”:凡是没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和装卸、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生产企业一律不得进行装车,经营和使用企业一律不得卸车。要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行危险货物装卸登记制度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网络档案,实行动态监管。
(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
1、进一步做好采空区的专项治理。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空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65号),加快治理进度,确保年底前治理完毕。对于必须进行充填的采空区,要严格施工,保证充填支护效果;对于实施强制放顶的采空区,在组织专家论证后强制放顶;对不具备放顶条件的采空区要提出明确、有效的安全监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2、加强地下开采矿山的安全监管。要组织专家对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通风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的检查,加强对掘进工作面盲巷、天井、独头巷道的通风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对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一律停产整改。在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严把准入条件,无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一律不得换、发新证,坚决杜绝炮烟和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加强矿井提升系统的安全检查,提升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过卷保护装置、防坠器和信号装置必须安装到位;提升矿车的斜井必须安装有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必须安装阻车器或挡车栏。
3、加强对伴生煤地下矿山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对伴生煤的矿山必须落实瓦斯日常检查制度;必须完善通风系统,加强局部通风;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凡是达不到以上条件和要求的,一律暂扣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改,经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
1、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把烟花爆竹市场准入关,严格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凡是存在“三超一改”(超员、超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使用违禁药品的,必须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并进行处罚,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要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并督促乡镇政府发挥基层派出所、片警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采取包村、包户、包人的方式进行排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取缔。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坚决杜绝非法生产经营造成的烟花爆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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