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全运会”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济安监发[2009]68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
第十一届全运会即将在我市召开,为进一步做好“全运会”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市安监局《全市工矿商贸领域百日安全生产冬季战役实施方案》(济安监明电〔2009〕2号)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再次强调要求如下:
一、加强安全检查和督查。各县(市)区安监局、乡镇(街办)安全科(办公室)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督查力度,县(市)区安监局在“全运会”期间对每个企业检查、督查不少于3次,乡镇(街办)安全科(办公室)不少于10次。市安监局也将采取暗访的方式对检查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督促。 重点检查今年以来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以及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强化企业自身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运会”期间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扎扎实实的做好自身安全管理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值班、巡查的力度和密度。公司、厂的值班领导全部在岗值班,不准脱岗、在岗睡觉、酒后上岗;所有值班人员、巡护人员每小时对有药工序、重点储存区进行一次巡查,巡查要求记录,值班要做好交接。二是“全运会”期间原则上生产企业停止有药工序、批发企业停止仓库大规模搬运作业,确需进行的,要及时向所在县(市)区安监局进行报告,并采取严密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三是严禁向“限放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严禁在生产区、储存区试燃、试放烟花爆竹,严禁利用自身安全设施收购、代存、销毁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四是全面做好安全标准化企业的创建工作。按照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济安发〔2009〕17号)的要求,对于已经换发许可证的8家企业,要求在10月底前完成县(市)区安监局的初审工作,11月底前,市局审核后报省局;对于未到期换证或正在改、扩建的企业,安全标准化的创建与许可证换发一并进行,11月20日前完成县(市)区安监局初审,12月10日前,市局审核后报省局。对于审核未通过或存在较大问题的,县(市)区安监局派专人靠上进行一对一帮扶,力争全面完成年初制定的安全标准化达标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