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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区划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公益林以非建设用地上实施的营造林,且营造林符合《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 公益林范围依据《上海城市森林规划(2002-2020)》、《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等划定。
  第七条 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防护林
  (一)沿海防护林。指位于沿海地区主风向1500米内,次风向500米内,以及1998年划为沿海基干林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水源涵养林。1、黄浦江水源涵养林:专指黄浦江上游两侧200米内的各类森林、林木和林地。2、其它水源涵养林:指城市水源地、水库周边500米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三)通道林。包括护路林、护岸林、高压走廊林、农田防护林和外、郊环林等森林、林木和林地。
  1、护路林,指位于:(1)国道、国铁道两侧各100米;(2)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两侧各100米;(3)市管道路两侧各100米;(4)地铁、轻轨、磁悬浮两侧各50米(5)区(县)及乡镇道两侧各20米;(6)外环林:外环线内侧100米、外侧500米范围内;(7)郊环线两侧各500米以内。
  2、护岸林,指位于:(1)市管河道两侧各200米;(2)区(县)管河道、两侧各50米以内,子堤、灌渠两侧20米内。
  3、高压走廊林:位于高压输电线带下的林地。
  4、农田防护林。
  二、特种用途林
  (一)防污染隔离林。指化工区(金山石化、上海化工区、吴泾化工区、宝钢)、垃圾填埋(堆)与焚烧场、传染病院、有毒有害设施周边300米范围内的各类林地,
  (二)风景林。分布在风景名胜区、革命记念地、森林公园、度假区、狩猎场、乡村公园及游览场所内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对按《上海城市森林规划(2002-2020)》建设的生态片林。暂区划为风景林。指:嘉宝片林、江桥片林、浦江片林、种种片林、奉贤现代农业园区片林、申隆片林、世纪森林、申亚泰日片林、泖港片林、新浜片林、朱家角拦路港片林、青浦泖河片林、南汇现代农业园区片林、南汇新场大治理河片林、金山片林。
  (三)国防林。以掩护军事设施和用作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四)母树林和实验林。以保存物种资源(母树林)和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森林、林木和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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