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区划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林〔2009〕87号)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上海市公益林区划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公益林区划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林业健康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上海市森林林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区划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沿海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护路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益林区划适用于本意见。
第四条 公益林区划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确保重点。重视森林在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中的基础性作用,优先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综合当地民情、林情、发展规划,以及各种自然灾害发生规律,正确认识森林的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
--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公益林的生态效能决定于公益林的规模和布局。尽可能集中连片发展重点公益林,并在区域空间上按区位重要性和生态脆弱性作出合理布局,充分发挥重点公益林的生态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