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调整局机关处室工作职责的通知
(沪粮办〔2009〕64号)
各处室: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09〕57号)要求,为进一步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经研究决定,现调整局机关处室工作职责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市粮食局职责调整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判事项。
2、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按照国务院、市政府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求,加强对粮食领域战略性问题的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实施粮食市场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购销的指导协调,提高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关于处室工作职责的调整
(一)基本原则
一是对口衔接,兼顾实际。原则上与国家粮食局有关司室职责相衔接,兼顾本市粮食工作实际,确保有效行政。二是明确职责,形成合力。进一步强化保障粮食市场稳定供应、有效调控平衡粮源、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和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职能,形成有效工作机制,一项工作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二)职责调整
1、调控处(储备管理处)
⑴划入职责: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
⑵划出职责:负责编制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制定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牵头负责粮食库存检查和粮食行业防台防汛工作。
2、市场处(军粮供应处)
划入职责:负责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和监测工作。
3、监督检查处(流通与科技发展处)
⑴划入职责:负责编制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制定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牵头负责粮食库存检查和粮食行业防台防汛工作。
⑵划出职责:负责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和监测工作;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
4、办公室
划入职责:负责局机关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防火防台防汛等工作。
5、人事处
划出职责:负责局机关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防火防台防汛等工作。
三、有关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