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范围的通知
(黑财非税〔2009〕10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根据《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10号)、《省财政厅关于办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手续的通知》(黑财行资[2009]11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行资[2009]13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纳入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设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在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项目库中设置两个项目,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二、票据使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缴纳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时,统一使用《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没有《缴款书》的单位,可持省财政厅批准的《财政票据购领证》及本通知到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购领。
三、代理银行选择。省财政厅已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哈尔滨商业银行等六家代理银行统一设立了非税收入归集专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上述六家代理银行中自行选择缴款银行。
四、缴款方式。按黑财行资[2009]11号、黑财行资[2009]13号文件规定,应将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上缴非税收入归集专户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并经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专职机构确认缴款数额后,由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缴款书》,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进行缴款,并由代理银行按规定上缴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归集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