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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权〔2009〕359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及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办公室: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规模加大和施工进度加快,给房屋建设工程抵押带来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设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办理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委托办理房屋建筑面积预测。
  (一)取得房屋基础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二)取得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出具的房屋建设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25%以上的证明材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建设单位在委托办理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时,按《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工作程序(试行)》(沪房地资权[2003]261号)的规定提交资料,其中该工作程序规定的“商品房基础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也可以是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出具的房屋建设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25%以上的证明材料,并附审价机构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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