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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商务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汽车交售给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车主可享受补贴资金。具体条件如下: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同时符合多个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须一致;报废车辆与换购的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对换购新车类型、型号、品牌以及报废、换购新车时间先后均无限制。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二)、补贴标准:符合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2、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三、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 补贴资金的申请:符合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9月25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我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或《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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