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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通知
(沪财库[2009]39号)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情况,上海市财政局会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了《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发布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请各有关单位登陆网站查阅并执行。相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应依据《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根据《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操作规程(试行)》规定优先采购《目录》中产品。
  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目录》中产品的,应填写《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结果报告表》(附后)报送市财政局。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应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15日内填写《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结果报告表》报送市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根据上月组织采购《目录》中产品的情况填写《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结果报告表》报送市财政局。报送地址:肇嘉浜路800号1903室。
  四、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将本通知转发至相关单位。
  五、本通知印发之日已经启动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不受《目录》限制。
  六、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结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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