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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劳社〔2009〕1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健全专家咨询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市劳动保障局制定了《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医疗保险管理水平,促进医疗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险专家的组建、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医疗保险专家的选聘和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和工伤处具体负责。
  第四条 医疗保险专家主要包括临床医药专家、医院管理专家、社会管理学专家和卫生经济学专家等。其中,临床医药和医院管理专家主要为目前从事临床一线工作的医学、药学、管理专家;卫生经济学、社会管理学专家主要从各大专院校、学术团体和人大代表中产生。
  第五条 医疗保险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为人正直、品德高尚、公正廉洁,愿意承担医疗保障有关的业务咨询、研究等工作,并敢于坚持原则;
  ㈡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理论水平及业务能力,在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㈢关心和关注医疗保障事业,熟悉国家医疗保障的各项政策;
  ㈣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修养,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㈤临床医药专家和卫生经济学、药物经济学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来自基层医疗机构的专家可放宽至中级职称);其他领域的专家不设硬性职称要求。
  第六条 医疗保险专家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㈠临床医药和医院管理专家由单位推荐,本人填写《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专家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审定后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和工伤保险处申报。其他领域的专家主要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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