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科技部确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列入采购预算、优先采购,并在上报采购计划时,予以标明。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制。预算单位要认真执行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类和工程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的,服务类中的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的,要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四、规范执行联网结算后的政府采购运行规程
(一)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联网结算方式后,所有省直在哈预算单位申报集中采购计划一律实行网上申报,具体申报程序要按照黑财采[2009]6号文件中《省级在哈预算单位上报政府采购用款计划操作说明》和《省级在哈预算单位网上申报采购计划操作说明》的有关要求操作申报。
(二)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在申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前,应先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申报集中采购资金用款计划,申报集中采购资金用款计划时必须选择“政府采购计划项”,支付方式必须选择“财政直接支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对应编码为001001003,上报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端,由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批复;对全部使用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直接向省政府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并网上上传《黑龙江省(省级)自筹资金集中采购项目资金到账承诺书》。
(三)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资金用款计划在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申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填报采购计划的资金金额必须与批复的资金用款计划相等,每个资金用款计划与采购计划之间可以是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关系)。省政府采购办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传送的资金用款计划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审核政府采购计划审核通过后,网上批复(加盖电子印章)给预算单位,并下达给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四)在采购资金联网结算试运行期间,联网结算实行双轨制,即纸质结算通知书及网上传递同步进行,取消纸质单据时间另行通知。省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人报送的履行报告等结算文件核对无误后,出具《黑龙江省(省级)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项目结算通知书》,并将结算信息由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传送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同时打印结算单据分别送达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政府采购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供应商。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传送的集中采购项目结算通知书和纸质结算通知书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生成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支付采购资金。
(五)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实行分散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