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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5.其他收入,即政府要求上交的其他收入和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收购其他企业股权(股份)等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包括用于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分离办社会、消化历史挂账、解决历史包袱、建设人才队伍以及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3.研发性支出,包括补助国有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科技活动的支出。
  4.其他支出,包括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等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以收定支,统筹安排,不列赤字。
  (六)市、区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七)试行期间,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布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下达给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应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负责监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同级财政。
  (十)各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施行。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拨。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十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本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和年度决算报表报送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十四)年度终了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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