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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杭政函〔2009〕1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省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综合实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是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以国家和省、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
  三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是分级编制、分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分步实施。
  五是统一上交、量入为出。国有资本收益统一上交财政,以收入总量确定支出规模,不留赤字。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2.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及其部门、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4.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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