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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价督[2009]00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盐上海市盐业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食盐价格管理,规范食盐价格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食盐价格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代表规格品食盐价格由物价部门制定,其他品种食盐最高零售价格由中盐上海市盐业公司拟定,报我局审核后统一公布。本市现行食盐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二、食盐批发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15%-20%的批零差率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严格按规定的价格销售食盐,不得擅自涨价和变相提价。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食盐市场价格巡查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突破国家规定价格水平、哄抬食盐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附表:1、上海市现行食盐(代表品)零售价格表
  2、上海市现行其他品种食盐零售价格表

上海市物价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表1:
  上海市现行食盐(代表品)零售价格表

序号

品名

规格

单位

零售价(元)

1

中盐牌加碘精制盐

400克

1.10

2

中盐牌加碘日晒细盐

400克

1.10

3

中盐牌无碘精制盐

500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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