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的偿还需要,确定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规模。每年偿债准备金数额一般为年初政府性债务余额的5%-8%,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比例。
第三十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偿债准备金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经本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 政府性债务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三) 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四) 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
(五) 提前收回的政府性债务资金;
(六) 最终债务人或下级财政缴存的偿债准备金;
(七) 其他政府性收入中可以用作还款来源的资金。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的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合理和有效的规模和风险控制,建立政府性债务预警管理系统和机制,及时跟踪分析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银川市建立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用于对银川市范围内政府性债务的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
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负债率、新增债务率、债务率、偿债率、债务逾期率等政府性债务监测预警指标。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各控制指标的警戒线,用于考核和衡量市本级及辖区人民政府的债务风险度。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第四季度,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性债务综合分析报告,对债务总体情况和风险预期进行分析判断,提出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建议,对下一年度政府性债务规模和债务风险化解、防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性债务进行适时监控,对于已超出风险预警线以及逾期未还的债务,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将债务规模控制在风险预警线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