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借用市政府信用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出具本级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需要由市财政部门提供担保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债务举借计划,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

  市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所属单位举借债务,应当在签订《借款合同》后 20 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市辖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单位举借债务,借贷双方应当在签订《借款合同》后 25 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并由市辖区财政部门将合同复印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由市财政部门统一举借的,并用于辖区人民政府使用的债务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以转贷方式下达给辖区人民政府。

  对没有对应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举借,通过预算安排到相关部门和单位。

  对有对应经营性收益或制度性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专项债务,由相关部门或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举借。

  第十四条 辖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年度债务计划时,应当对本地区已经逾期的政府性债务提出债务化解和偿还计划;对不能有效化解和偿还逾期债务的,不得批准新的政府性债务计划。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债务资金的专户管理和账务核算办法,确保债务资金使用安全、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和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项目在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者问题,应当随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用途: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