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 ( 镇 ) 人民政府一律不得举债和提供担保。
第二章 审批与举借
第七条 银川市对政府性债务实行债务总规模控制。债务总规模依据银川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债务总规模,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银川市对政府性债务实行计划管理,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财政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批准的债务规模,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债务计划。政府工作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年度债务计划,应当统一纳入本级政府的年度债务计划。
第八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年度债务计划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市本级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由市财政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辖区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 , 由辖区财政部门编制 , 经辖区政府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纳入银川市政府性债务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性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政府部门、单位举借的政府债务性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债务预算。
第九条 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内容、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和利率,偿债的期限、资金来源及偿债计划,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债务人化解债务风险能力,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最终债务人等事项。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本部门、单位的财务报表。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计划、配套资金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本级政府年度债务计划。
财政部门应当参与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论证、评估 , 对专业性强的行业部门项目,可以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审查,确保政府性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