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09〕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政府性任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银川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使用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本级及辖区(含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管委会,下同)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举借或以担保形成政府性债务的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所属单位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四条 银川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监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市财政部门对下级政府性债务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主体不得擅自举债和越权举债,不得擅自提供担保,不得向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举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