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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9〕3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电〔2009〕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294号),对国庆节期间有关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

  一、切实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组织好节日期间市场供应、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满足节假日期间公众需求。要加强对重要生产资料的调运,确保水、电、气、油正常供应。

  二、切实做好各项安全工作。一是认真做好生产安全工作。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重大危险源要落实“一对一”监管措施。要加强交通、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监管,组织落实安全措施,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二是要加强有关活动组织管理。对国庆音乐焰火晚会等重大活动,要进一步查漏补缺,增添措施,制订预案,确保万无一失。三是要加强人员出行和旅游安全。市交委、成铁重庆办事处、重庆机场集团等要积极组织协调运力,满足群众出行需要,保障重要行业、重点企业和重要物资运输。市安监局、市交委、市国资委、市公安交管局、重庆海事局、民航重庆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和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严格落实安检措施,严防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带上车船(飞机)。市质监局要对大型游乐场所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停业整改。市交委要加大对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公交车、出租汽车管理,严禁节日期间出现“拒载”、“宰客”、“甩客”等行为。四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防疫。要加强甲型H1N1流感等各种疫情的防控措施,严格落实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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