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持统筹层次。
调整管理体制过程中,原有统筹层次不变,具体交接工作要在统筹区域内有关部门间有序进行。
(三)整体划转合并。
调整管理体制过程中,经办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进行划转合并。要保证经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完整和稳定,切实做到“编随事定,人随事走”。
(四)确保基金安全。
调整基金管理职能是调整管理体制工作的重中之重,要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三、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一)统一名称。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为“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统一管理部门。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一由人力社保(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统一行政职能、统一经办机构、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基金统一管理、分账运行的要求,将现承担新农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非人力社保(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经办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划转人力社保(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三)机构及人员管理。职能调整后,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衔接工作,保证移交工作中机构的完整性、队伍的整体性和工作的连续性,确保移交工作期间工作不断、队伍不乱、政策不变、待遇不减。划转合并后的经办管理机构依照《
公务员法》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相关规定落实划转合并后的经办管理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
四、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组织领导
(一)领导小组。
为保证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体制调整和今后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保留“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原市、区县(自治县)“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参保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继续按原渠道积极争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体制调整工作,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组织推动本地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