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意见
(渝府发〔2009〕9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加快完善全市医疗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为统筹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均衡城乡医疗保障水平、整合公共管理资源,自2007年10月以来,我市结合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但由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管理体制不同,部分区县(自治县)在试点工作中未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纳入同一个管理平台,给各项工作的开展和群众参保带来不便。在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我市加快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新时期,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理顺管理职能,将新农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进行合并,是关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探索建立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规范有序推进。
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程序,对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移交的文件档案、表证账册、经办管理的软硬件和数据等材料和物品要登记造册,签字验收,确保完整和统一,保证参保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报销待遇不受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