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急处置,确保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要按照维稳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制要求,建立健全非法营运治理突发应急事件处置预案,对集中治理行动进行风险评估。一旦发现不稳定苗头和因素,要迅速反应、妥善处置,努力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严格考核,强化检查。市督导组办公室每季度要对各区县(自治县)落实非法营运长效治理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见附件2),并通报考核情况。要通过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意见,对需挂牌治理的重点问题和地区,报市督导组审定后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逾期不予整改或经检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考核扣分。
(六)畅通信息,及时报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督导组办公室报告非法营运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自治县)督导组办公室每周星期一中午12时前要将上周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有关数据报送格式见附件3)以电子邮件或通过交通办公网报送市督导组办公室(电子邮件地址:jtzfzdzfc@sina.com,联系人:刘幸,联系电话:89183026)。
附件1:
重庆市非法营运
长效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工 作 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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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
| 公安部门
人力社保部门
民政部门
残疾人联合会
| 1.牵头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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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执法监管和日常宣教,牵头组织开展非法营运集中治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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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对道路运输客运企业的监管、指导,规范行业治理;收集社会各方面对非法营运长效治理的建议意见,及时掌握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动态,发现、纠正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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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编制、完善和组织实施城市公交客运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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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市场需求制定出租汽车运力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平衡运力,完善出租汽车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强化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安全服务质量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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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深化公交营运体制改革,优化公交线网,延伸公交线路,增加公交线网覆盖率,合理调整运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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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适时开展主要客运枢纽站场、城乡结合部、城市新拓展区域的运力需求调查,掌握重要时段的客流变化,科学投放和调配客运运力;合理设置公交、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做好不同运输方式的衔接,满足群众出行需求,压缩非法营运行为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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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完善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市政府有关部门资源共享的非法营运人员和车辆“黑名单”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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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立动态远程智能化执法系统,实现不停车自动识别违规出租汽车及“克隆”出租车;建立主要客运枢纽站场视频监控系统,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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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重点区域设立固定执勤点,加强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现场执法监管力度;划定非法营运治理严管区域和严管时段,做好严管区域和严管时段双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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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
| 公安部门
人力社保部门
民政部门
残疾人联合会
| 11.建立并实施非法营运有奖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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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完善案件移交查处机制,对情节严重的非法案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治安或刑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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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推进《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简化非法营运扣押车辆的处置程序;制定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行政约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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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交通部门
残疾人联合会
| 14.负责查处涉及非法营运的制假贩假、假冒和套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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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从事非法营运的黑恶势力、团伙犯罪和暴力抗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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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指派警力,与交通执法部门开展常态性联合执法行动和集中治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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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会同残联加强残疾人代步车规范管理;依法加强对下线客运车辆强制报废管理工作;牵头开展摩托车非法营运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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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
| 交通部门
公安部门
| 18.严格汽车租赁企业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汽车租赁企业、旅游企业超范围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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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人
联合会
| 交通部门
公安部门
| 19.加强对残疾人的教育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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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加强残疾人代步车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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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残疾人稳定工作,协助执法机关对涉及残疾人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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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社保
部门
| 交通部门
公安部门
民政部门
| 22.牵头制订促进非法营运人员生活困难者就业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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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指导开展非法营运人员调查登记,适时组织培训,牵头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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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非法营运人员就业促进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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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 财政部门
| 25.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低保户及有特殊困难家庭的有关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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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利用社会福利企业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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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 交通部门
公安部门
| 27.负责落实非法营运有奖举报的奖励资金,落实集中治理行动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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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部门
| 交通部门
公安部门
| 28.参与维稳突发事件处理,负责协调处理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有关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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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治办
| 市督导组
办公室
| 29.负责将非法营运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重庆考核体系;参与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细化其在平安重庆考核体系中的分值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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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门
| 交通部门
公安部门
| 30.查处公务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营运、利用职务之便占干股、索贿受贿、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对非法营运查处工作开展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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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
北部新区
管委会
| 市政府
有关部门
| 31.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非法营运治理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非法营运治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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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落实非法营运人员和车辆所在乡镇(街道)非法营运治理工作责任制;将乡镇(街道)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重庆目标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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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落实非法营运人员中生活困难者就业扶持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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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落实有关乡镇(街道)对非法营运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维稳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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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维护本行政区域治理工作的安全稳定,严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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