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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公安部门重点打击涉及非法营运的制假贩假、假冒和套牌车辆,以及从事非法营运的黑恶势力、团伙犯罪和暴力抗法行为。依法查处摩托车超载行为。与残联配合加强对残疾人代步车的规范管理。

  3.工商部门要严格汽车租赁企业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汽车租赁企业、旅游企业超范围经营行为。

  (六)联合执法机制。

  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要采用联合执法的方式,开展跨区域联动执法、常态性联合执法和集中治理行动,解决非法营运中的突出问题,保持现场管控力度和执法威慑力。

  1.开展日常性联合执法。各区县(自治县)公安部门指派3-5名公安干警,与本行政区域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共同上路,各司其职,开展日常性联合执法。要充分利用公安部门夜间武装检查平台,交通执法与公安警力开展夜间联合执法行动。

  2.开展集中治理行动。对客运枢纽站场、繁华商圈、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每月开展一次为期2-3天的区域联动、多部门参与的集中治理行动,集中治理行动具体方案由市督导组办公室另行制订。原则上每次集中治理行动市级执法力量不少于100人、各区县(自治县)执法力量不少于20人。

  3.对跨区域非法营运行为开展异地执法行动,加强异地执法力量调度和异地交叉检查,增强执法监管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4.完善案件移交查处机制,对涉嫌非法经营的治安、刑事案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七)就业保障机制。

  由人力社保部门牵头,会同交通、民政、残联等部门,大力开展非法营运人员的就业促进、困难救济、社会保障等工作,以各项人性化举措促进非法营运长效治理。

  1.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制订促进非法营运人员中生活困难者就业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定期公布就业岗位;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街道)、社区对非法营运人员进行调查登记,适时组织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与交通、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每季度定期通报被查处非法营运人员的就业落实基本情况。

  2.交通部门对从事非法营运人员中家庭经济困难、有就业意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提供一次免费从业资格培训。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将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逐步推荐到道路运输企业就业。

  3.民政部门参照国家和我市关于城市低保户及有特殊困难家庭的有关救助政策,对退出非法营运人员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其家庭确有临时困难的应及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努力发展福利企业,安置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凡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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