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潭水利工程一期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结果的批复
(渝府〔2009〕150号)
涪陵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验收龙潭水利工程一期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请示》(涪陵府文〔2009〕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7〕64号)精神,市政府授权市水利局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对龙潭水利工程一期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进行了验收。根据验收委员会意见,市政府同意龙潭水利工程一期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