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屠宰厂(场)生产条件不能满足《条例》第七条要求的;
2)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
3)在屠宰厂(场)内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
4)屠宰病死、注水畜禽的;
5)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当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畜禽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的;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4)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5)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6)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接受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自治区商务厅举报电话:0951-5051697,联系人:孟宪栋,孔子劼。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9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负责制定本市县(区)详细的工作方案,对畜禽屠宰行业整顿工作进行部署,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广泛宣传本次整顿工作的意义、目的和任务。对过去肉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和当前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重点是制度、机制方面的问题及对策意见;标准、规范方面的问题及对策意见。本阶段工作总结于2009年9月30日前报商务厅。
(二)完善落实制度阶段(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
根据第一阶段梳理出来的问题和对策意见,开展制度、机制的创新与改进;做好《
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条例》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完善屠宰检验检疫、肉品索证索票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本阶段工作总结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商务厅。
(三)集中监督查处阶段(2010年2月至10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组织执法力量,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本阶段工作总结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