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顿重点
(一)全面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生猪、牛羊和家禽屠宰管理办法及相应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等规章的要求,对本辖区范围内定点屠宰场设置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对设在乡镇的设施简陋、不具备基本的质量和卫生保障措施的手工屠宰场(点)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关闭。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农牧、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联合执法队的作用,统一领导,采取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通过部门配合,市县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方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和其他管理薄弱环节,要加大整治力度,不留死角。
(三)严肃查处冷藏运输病害肉品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冷藏和运输设施的监督检查,防止被不法分子用来冷藏运输病死病害肉品。发现定点屠宰厂(场)为制售病害肉品提供冷藏和运输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对冷藏运输设施的专项检查,对冷藏运输病害肉品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各地要会同当地民族宗教局和工商部门对冷库、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清真肉类摊点、个体清真肉店进行检查,严厉查处假冒清真肉、清真与非清真混放行为。在我区境内批发销售外省区生产的清真肉食品,其经销商必须提供产地主管部门的清真食品许可证明和定点屠宰许可证明。
(四)努力推进牛羊、家禽定点屠宰,努力提高进点屠宰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大力推进牛羊和家禽定点屠宰工作的顺利开展,全面完成与自治区政府签订的《放心食品工程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认真清理整治餐饮、饭店、学校食堂等集体伙食单位和熟肉加工行业的用肉问题,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确保肉源渠道合法和质量安全。对分散在城郊结合部,农贸市场的卫生条件、工艺设备落后、加工原料来源不明的肉制品加工场(点)全面进行登记备案、调查摸底,坚决取缔无证照和不符合卫生条件的肉制品加工企业和各种熟肉加工小作坊。
(五)加强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屠宰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要制定计划,形成制度,加强考核,全面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加强肉品安全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