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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3.加大力度开展“黑药店”、“黑诊所”和医疗机构周边地区非法收售药品等五种违法行为的整治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常态化,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市稽查办和各分局要加强与卫生局、流管办联动,通报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涉药违法活动的情况,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检查和管理,从违法活动赖以生存的环境入手,清除“黑诊所、黑药店”。(市稽查办、分局负责)

  4.坚持“疏堵结合”原则,继续推动惠民药品服务点工作。在试点工作基础上于2009年底前完成6家惠民药品服务点的创建工作。通过在营业面积、人员准入等方面实行特殊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积极引导大型连锁药品经营企业在城乡结合部和外来人口聚居区设立惠民药品服务点,提供安全价廉药品,逐步挤压“黑诊所、黑药店”的生存空间,净化周边用药环境。(稽查监督处、分局负责)

  (二)大力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

  贯彻落实国家局要求,严厉打击仿冒药品,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联合卫生、工商等部门对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的行为进行整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规范相关产品的上市许可和监督检查,依法做好仿冒药品查处和案件移送工作。贯彻落实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9年保健食品违法添加非申报成分的专项整治,开展化妆品原料管理的专项整治,对问题产品依法采取禁售下架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警示。(市稽查办、分局负责,稽查监督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配合)

  (三)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

  1.开展基本药物品种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制定《北京市向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加强驻厂监督员培训管理,提高监督员的业务水平,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及保障水平;逐步推行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开展企业、监管人员培训,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以上工作分三步进行:(药品安全监管处、分局负责)

  (1)因停产未进行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的静脉注射用小容量注射剂、粉针剂(含冻干粉针剂)的品种,恢复生产前必须要进行核查,达不到标准的不得生产;

  (2)2010年开始分阶段对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进行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第一阶段对北京在产的基本药物中标的品种进行核查;第二阶段对北京在产的其它基本药物品种进行核查;

  (3)2009年底前完成监管人员和首批企业受权人的复核培训,2010年按计划要求组织再培训工作,同时按照国家局的工作部署逐步在全市推行质量授权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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