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节能量审核机构初始随机排队的顺序,受被改造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委托,开展节能量监测、审核工作。
(二)承接节能量审核项目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基本信息(见附件)报送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三)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节能量进行监测、审核。
(四)每季度将审核工作情况汇总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每年一月份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完成审核项目基本情况、节能量监测方法、技术和工作建议等。
第六条 承担项目节能改造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第七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或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监督指导节能量审核工作,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负责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选聘和日常管理,对节能量审核的过程进行检查,对节能量审核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工作质量、业绩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考核。下述情况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的,该节能量审核机构将被清出审核机构库:
(一)节能改造实施前未及时报送项目基本信息的。
(二)审核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纠纷的。
(三)经专家认定,项目节能量出现较大偏差的。
(四)拒绝接受节能量复核任务的。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核实际情况,适时增补节能量审核机构进入机构库,增补机构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一经发现,立即清出审核机构库,并将此行为及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告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入库节能量审核机构接受社会监督,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等有关部门接受对入库机构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过程中违规行为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