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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合同能源管理的开展,充分调动节能服务机构和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发展壮大节能服务产业,依据《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京财经一〔2009〕1189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本市的发展,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以下简称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依据《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京财经一〔2009〕11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聘用、管理节能量审核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划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备相关领域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并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连续两年年检合格。
  (二)从事节能量审核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能够独立开展节能量监测工作,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
  (三)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自有开展计量和监测等工作的设备。
  (四)近三年开展与节能量监测相关的项目不低于8个。
  (五)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节能监测工作经验。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定,最终确认节能量审核机构,并列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节能量审核机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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