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私制炸药以及非法买卖、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查堵收缴力度。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落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委会(居委会)及有关单位的收缴责任。各级国防科工、公安、工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取缔,彻底收缴其生产加工设备、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依法积极追缴散失在社会上的民用爆炸物品。对关闭停产的爆破作业单位要摸清底数,彻底收回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二)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
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涉爆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购买、使用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混肥等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涉爆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爆犯罪案件,要明确责任,及时查办。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爆案件,应依法从快审理,震慑犯罪。动员群众检举揭发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与周边省区建立跨区域联合打击涉爆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四、大力改革民用爆破作业管理模式
(一)推行爆破作业“一体化”安全管理模式
按照
《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清理整合现有爆破企业,成立专业的爆破作业单位,为合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提供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服务。将爆破作业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彻底分离,有效预防民用爆炸物品流失,解决小散矿点爆破技术不过关、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从源头上遏制涉爆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自治区公安厅牵头,商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区爆破作业“一体化”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在全区推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安全管理模式。
(二)加快技术改造升级,提高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科技含量
强化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支持民爆企业开发、生产、销售新产品,鼓励工程爆破企业应用安全性能好、环保节能的爆破器材,大力推行现场混装作业方式,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加大投入,建设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逐步建立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GPS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