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57号 2009年9月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 二○○九年九月)
近年来,全区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全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是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责任重于泰山。我区是矿产资源富集地区,也是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大省,随着民用爆炸物品用量的不断增大,安全隐患逐渐增多,涉爆案件和事故屡屡发生,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形势严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民爆企业要充分认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规范运作”的方针,改革现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模式,健全完善民爆企业经营管理体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监管,促进民爆行业科学、安全、有序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
(一)工作原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
(二)职责分工
1.自治区国防科工办要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督促生产企业统一产品登记标识,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各项规定,严防假冒他人和伪造证件生产购买爆炸物品,严格实行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销售许可管理,组织对农用硝酸铵化肥进行抗爆性能检测,并切实做好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