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不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第四条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