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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的通知

  (二)组织机构
  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成立领导小组,下设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公室)。
  1.领导小组负责示范项目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领导
  北京物协会长 王守一
  北京物协第一副会长 徐北风
  2.考评办公室设在北京物协,负责示范项目考评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考评办公室下设现场考评专家组、质询投诉专家组和专家顾问组。
  (1)现场考评专家组由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技术骨干人员组成,负责参评项目现场考评工作。

  (2)质询投诉专家组由物业管理相关社会人士、学者、北京物协领导组成,负责参评项目公示期内质询投诉问题的调查核实。
  (3)专家顾问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物业管理相关社会人士、学者组成,负责“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五星级)”项目现场答辩的综合评议工作。
  二、考评标准
  执行《北京市实施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评分细则(试行)》(京国土房管物[2004]686号)及《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二、三级)(试行)》(京建物[2008]29号)。
  住宅小区现场考评所得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大厦和工业区现场考评总分值95分以上(含95分)且公示无异议获得“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四星级)项目”称号;得分在98分以上(含98分)、住宅小区项目达到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三级)标准、公示无异议并通过现场答辩的项目获得“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五星级)项目”称号。
  三、示范项目有效期
  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示范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件、违法违规,引起重大投诉纠纷等,由考评办公室提出撤销示范项目建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批准后予以摘牌处理。
  四、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工业区5万平方米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60%以上。
  2.申报项目应自首位业主入住两年以上。
  3.拟申报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五星级)评比的住宅小区,应自检达到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三级)标准,并提交自检报告。
  4.申报项目的企业在申报前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投诉纠纷,取得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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