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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的通知

  三、考评依据和考评标准

  (一)考评依据

  1.《北京市实施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评分细则(试行)》(京国土房管物[2004]686号);

  2.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二、三级)(试行)》的通知(京建物[2008]29号);

  3.《2009年度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实施方案》。

  (二)考评标准

  住宅小区现场考评总分值90分以上(含90分)、大厦和工业区现场考评总分值95分以上(含95分)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为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四星级)项目。现场考评总分值在98分以上(含98分)、住宅小区达到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三级)标准、公示期间无异议并通过现场答辩的项目为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五星级)项目。获得2009年度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五星级)项目的方可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本年度应复验的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须通过2009年度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五星级)项目考评,未通过的将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议取消其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工业区5万平方米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60%以上。

  (二)申报项目首位业主入住两年以上。

  (三)申报示范住宅小区(五星级)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自检达到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三级标准,并提交自检报告。

  (四)申报项目的企业在申报前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投诉纠纷,取得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五)申报项目应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申报项目参评前由业主委员会就是否同意参评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的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申报。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物业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征询意见结果应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时间安排和考评程序

  (一)申报资格审查阶段(9月22日至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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