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项目备案和审查管理的通知
(云商经〔2009〕149号)
各州市商务局、外派劳务基地、外派劳务经营企业:
近期来,省内外外派劳务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陆续到我省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由于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外派劳务项目的备案和审查手续就擅自将劳务人员外派出去,从而引发劳务纠纷,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外派劳务纠纷,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外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文)、《商务部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商合电〔2009〕0836号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外派劳务基地不得与未履行外派劳务项目备案和审查手续的省内外经营企业开展合作。各经营企业在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外派劳务人员的,所产生的劳务纠纷等后果自行承担。
2.各外派劳务经营企业在未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备案和审查之前,严禁在我省组织招收劳务工作。对违反这一规定而引发劳务纠纷的省内经营企业,我厅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年审资格;对违反规定的省外经营企业,我厅将该企列入黑名单,并取消该企业在我省招收劳务等一切业务。
3.各外派劳务经营企业应加强外派劳务合同的签定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在派出劳务之前,须与外派劳务基地、国外雇主、劳务人员之间签定外派劳务合同;外派劳务基地与经营公司开展合作时,须与经营公司签定劳务合作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主要条款应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包括雇佣企业、从事工种、工作年限、工资薪酬、保险、权益保障、纠纷处理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