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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单位车辆船舶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单位车辆船舶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9]24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2009年度单位车辆、船舶车船税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纳税期限与地点
  车船税纳税人为单位的,纳税人应向其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200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0月23日)。
  二、机动车停驶期间减征车船税的规定及办理事项
  (一)减征范围及减征标准
  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6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的通告》(京地税地〔2008〕169号)文件规定, 2008年9月20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且在7月1日-9月20日期间停驶的机动车,均减征2008年度7、8、9三个月的应税税额。对于2008年7月1日(含)起新购机动车,自车辆登记之日起,按月减征自登记当月至停驶月止的车船税。
  2.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9号)文件精神, 2009年4月10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手续且在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停驶的机动车,均减征2009年度一个月应税税额。
  (二)减征方式
  1.鉴于我市2008年车船税已依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正常征收,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税款在纳税人缴纳2009年度车船税时予以抵扣。其中,对于2008年度过户的车辆,由购车单位享受车船税减征政策;对于2009年度过户的车辆,由车辆原单位享受车船税减征政策。
  2.对于京政发〔2008〕39号文件中规定的停驶机动车减征税款,纳税人在缴纳2009年度车船税时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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