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税收属地征管制度。税收属地征管是财政体制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解决争拉税源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治本措施。各级工商、税务、金库、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保证企业工商、税务属地登记和缴税的一致性,按照“属地征收,就地解缴,分级入库”的原则,做好税收征管、缴库工作。同时,按照收入划分范围,正确掌握收入入库级次,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挤占不属于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以维护财政和税收秩序的严肃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在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运行过程中,要对收入入库级次进行监督,对发生挤占、挪用、转移财政收入,混淆收入预算级次的,一经发现,将通过财政结算扣减其财力。
(二)强化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变更注册地后,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仍作为市级固定收入;由市本级投资新建的大中型企业或项目、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分离出的企业及投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仍作为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对生产型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实施整体搬迁或异地新建分厂,从新企业投产年度起3年内,将企业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20%返还企业迁入所在区。
(三)加大市对区转移支付补助规模。进一步加大市对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继续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一经确定3年不变政策,并适当加大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的规模,以均衡各区之间的财力差距,保证新体制平稳顺利实施。为调动各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市区共享税收入增长奖励机制,促进市区两级财政收入实现较快增长。
(四)关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支管理问题。新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按照《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35号)相关规定执行,本市规划区区域内土地中标价款通过“一口收费”系统全额上缴市财政。对委托属地区政府(哈开发区、松北区除外)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项目,宗地土地出让收入上缴市财政后,扣除土地收储成本及相关费用,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付失地农民社保基金后确定净收益,由市、区财政按照6:4比例分配。自2009年起3年内,哈开发区、松北区土地出让收入上缴市财政后,由市财政按规定计提相关费用后,将余额返还哈开发区、松北区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