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库[2009]44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近日,我局发现有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取得了商务部认定的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后,未经财政部门确认,承揽政府采购国际招标项目的情况。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从事建设工程招标、国际招标等业务的,若涉及政府采购范围,应向财政部门申请确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二、预算单位在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时,应根据其被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范围进行选择。对于工程项目,预算单位应委托经财政部门确认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实施;对于国际招标项目,预算单位应委托经财政部门确认国际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实施;对于非国际招标的货物以及服务项目,预算单位应委托经财政部门审批业务范围为货物和服务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的单位实施。
三、本市招标代理机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认定资格后,需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取得甲级资格单位应向财政部提出确认申请,取得乙级资格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确认申请。
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财政部门授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范围内接受预算单位委托。
四、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6〕25号),本市新办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采取集中受理的办法,每年4月1日至30日为递交申请材料时间。鉴于日前发现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未经财政部门确认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形,对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认定资格的本市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于2009年10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出政府采购业务范围内的资格确认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按沪财库〔2006〕25号文规定于每年4月1日至30日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