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城乡人户分离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9〕57号)
各区(县)民政局:
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因动迁等原因,本市出现了居民家庭“人户分离”的现象,即居民家庭成员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给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和管理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为做好本市城乡人户分离的困难家庭的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行为,现就做好人户分离家庭申请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户分离家庭申请社会救助坚持户籍地受理的原则,依次按照下列办法和先后顺序,确定一处为申请社会救助的受理单位:
(一)家庭成员在实际居住地有户籍的,该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作为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位。
(二)家庭成员中多数或全部户籍在同一地的,该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作为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位。
(三)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户籍和父母(或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该家庭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作为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位。
(四)家庭成员中夫妻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该家庭成员中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作为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位。
二、因各种原因在户籍迁出后未落实到迁入地的家庭或个人(俗称“袋袋户口”)申请社会救助,其户籍迁出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作为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位。
三、户籍属于“集体户口”的家庭或个人申请社会救助,该集体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作为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位。
四、人户分离家庭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单位确定后,与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或居住地相关的其他街道、乡镇应当协助做好调查工作,并配合出具相关证明。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审批、发放救助待遇等工作,并将批准或不予批准享受社会救助的情况抄告协助调查和出证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五、各区(县)民政局应当指导、协调和督促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做好人户分离家庭的社会救助工作,加强动态管理,严格办理救助金发放签收等手续。人户分离家庭的社会救助金可不纳入社会化发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