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在备案有效期内,企业产品标准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申请修改时请填写《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备案申报表》(附件7)。企业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等技术性内容修改时,应由原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专家组组长签署意见同意。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的编号由企业产品标准号加修改单号构成(附件8)。
第二十五条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标准信息平台对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名录进行公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企业产品标准有效期延长3年。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重新备案的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与首次备案时相同。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注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前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变更后的企业产品标准重新办理备案,变更前的企业产品标准应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受理备案部门不得泄露、扩散标准的内容或者
文本。备案的标准一般不对外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标准备案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不向备案企业提出与备案工作无关的要求。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现应当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未办理备案手
续的,或者超过备案有效期限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取消备案(附件9)。
第三十三条 按照谁备案谁监督的原则,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本级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的计划,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方式可以是标准清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