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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结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四)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第十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实行地域管辖,一般按以下企业的隶属关系备案:
  (一)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二)州(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州(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三)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1份,附件4);
  (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1份);
  (三)企业产品标准纸质(2份)和电子文本;
  (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1份);
  (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附件5);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在5至7个工作日内应予办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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