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09年
(第16号)
《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 月14 日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四条 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第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第七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草案由企业自主制定,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