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应整合现有的业务处理系统,建立本市统一的网上直报平台,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网上直报推行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二)负责网络系统和相关应用软件的日常维护;
(三)负责对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四)负责网上直报系统数据库的整理、维护和更新;
(五)负责为市政府统计机构直接管辖的网上直报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报表催报和数据验收;
(六)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上直报推行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二)负责对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三)负责为网上直报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四)负责为区、县政府统计机构直接管辖的网上直报单位的报表催报和数据验收;
(五)负责收集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并进行代报;
(六)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街道、乡镇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区、县政府统计机构,搞好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
(二)负责收集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并进行代报;
(三)负责网上直报单位的报表催报;
(四)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网上直报推进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二)协助市政府统计机构搞好本系统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
(三)负责本系统内网上直报单位的报表催报和数据验收;
(四)负责收集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并进行代报;
(五)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 网上直报单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