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境外收购兼并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一)收购兼并的对象为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
(二)中方具有相对控股权。
境外收购兼并项目的申报材料为:
(一)《上海市境外收购兼并项目贴息或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项目核准文件;
(三)董事会决议或者相关出资决议;
(四)证明中方以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五)双方签署的意向书或者框架协议等文件。
第五章 项目申报程序和审核
第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两次对外公告项目申报信息,并在网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七条 市级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项目申报,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初审。
区县企业向区县经委进行项目申报。经区县经委初审,并在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八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计划。
第六章 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审批及调整
第十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国家和地方重点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装备、境外收购和兼并的需求以及当年财力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经批准的贷款贴息、项目资助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预算,在批准的资助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审核后,对市级企业,由市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对区县企业,由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将市级负担部分的资金下达至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资助资金全额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设账,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