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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项目单位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章 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严把工程质量关。对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要督促监理单位足额配置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督促监理人员按照规定作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发挥监理工作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作用。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 必须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组织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规范合同。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保修等阶段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管理,会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和签字制度,防止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和盲目赶进度现象的出现,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污水、污物处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报批文件、图纸、财务账表等资料,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与日志等。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严禁截留挪用、滞留、挤占、虚报冒领和铺张浪费,不得用于偿还以往的欠债和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得用于购买已建成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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