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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卫规财字〔2009〕105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卫生国债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发挥投资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达到规定标准,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江西省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程序,发挥投资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达到规定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国债项目,指经项目所在设区市发改委、卫生局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论证后申报,经省发改委、卫生厅审定上报,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立项,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应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分工。
  (一)省卫生厅会同省发改委,负责审议和编制全省各类卫生国债项目专项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议方案,并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协调和督查。
  (二)设区市卫生局对本辖区卫生国债项目建设报审程序、依法招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配套资金及资金使用等负有主体监管责任,并对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国债项目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应建立项目督查指导小组,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的管理、协调和督查,并收集、汇审、上报有关项目信息。
  (三)县(市、区)卫生局对本辖区卫生国债项目建设报审程序、依法招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配套资金及资金使用等负有直接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主要领导负有全面和主要责任,可建立领导分工负责制或实行领导包干制,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质量、建设程序、资金使用、建设资料等进行检查把关并监督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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