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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福州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5、加强基金监管。一是加大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稽核力度和处罚力度,探索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快建立医疗保险反欺诈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职能,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二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强化内部自律和监督,提高定点管理服务水平。三是合理控制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四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实行新农合目录范围外的医药费用比例限额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

  (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6、认真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级补充目录,在30%以上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在落实工资全额补助的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按规定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不设个人自付比例。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

  7、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机制。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不断强化对基本药物的技术监督,对福州市生产纳入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实行全覆盖抽检。药品招标后直接由生产企业委托有配送资质的企业配送到医疗机构,实现基本药物“三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严厉查处药品购销环节的商业贿赂和偷漏税行为,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做到票、帐、货相符。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经委、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政府纠风办、各县(市)区政府)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8、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一是加强县域医疗中心建设。2009年重点抓好列入中央投资专项补助安排的3所以上县级医院建设。二是实施乡镇卫生院加强建设规划。根据《福建省乡镇卫生院加强建设实施方案》,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基本诊疗设备装备等标准化建设,对部分卫生院进行D级危房改建、配套设施建设。2009年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农村卫生经费用于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重点做好中央新增投资27个(含5个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乡镇卫生院改扩建项目,安排19家乡镇卫生院基本诊疗设备装备。三是实施村卫生所(室)改造建设。重点建设空白行政村医疗点,扶持边远山区、海岛村卫生所(室)建设。四是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诊疗设备装备。市、县(市、区)两级安排800万元用于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配置,完成8家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新改扩建任务,确保2009年全市以街道为单位的社区卫生服务覆盖面基本达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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